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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无锡市锡山区**新村**栋**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季某某登记离婚。因被告人李某某尚无住处且无收入,故暂与季某某共同居住在双方婚内购买的无锡市锡山区**新村**号**室,并使用季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消费。2019年11月11日前夕,季某某将上述农业银行卡挂失。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发现该卡已被挂失无法使用后,因一时气愤,于当天中午12时许用打火机点燃无锡市锡山区**新村**号**室南侧由西往东第一间房间内的床单,待床单着火冒烟后离开。

经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锡山区大队勘验,该房间内物品全部过火烧损,其他房间仅有轻微烟熏痕迹。

案发次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前往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北塘派出所准备投案,在派出所门口附近犹豫期间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或收集的人口信息、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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