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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其妻王某某与寿光市**镇**村村民张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趁夜深潜至**镇**村大棚区内张某某的大棚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张某某家大棚棉被点燃后逃跑,后村民发现火灾并扑灭。经鉴定,该大棚损失价值人民币4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在大棚区放火焚烧他人大棚,因及时发现被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学亭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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