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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8年****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号,住****街道办事处**段某甲自建家属楼(购买)**楼。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丹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赌博借债无力偿还,在家中向其母王某某索要5000元钱未果后,声称要卖掉自己的大众朗逸轿车还款,遭到其母反对,一气之下,遂生轻生念头,后从厨房内找到半桶菜籽油进入其母卧室内并将菜籽油浇在被子上,点燃沙发后关上卧室门、反锁进户门,坐在客厅沙发上,后沙发着火后引燃被子和床铺,火势变大,火从卧室扑向客厅,其母王某某见状,用盆接水灭火,被告人李某某担心其母被烧,亦接水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遂打开进户门,让其母出去,后其舅周某某报警,消防大队到场将火扑灭,其放火行为导致楼上楼下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对周围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段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留

检察官助理:王艺媛

2021年1月15日 

注:被告人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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