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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非法将陶某某、范某某等人的6套银行卡信息出售给陇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提起笔录等;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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