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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先后将其本人身份证办理的三套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为一套),及其母亲孙某某的两套银行卡,并向张某某收购银行卡一套,卖给陈某某(另案起诉)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现场清点记录、提取笔录开户登记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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