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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朝阳**镇**村**屯。2019年4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分局行政拘留;4月18日至4月22日被临时羁押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二看守所,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上游“晨某某”(另案处理)在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仍在黑龙江省肇州县等地向开卡人徐某某、姜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户人身份证等信息资料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各1张,后连同自己本人名下3张信用卡通过邮件寄送给其上游“晨某某”。嗣后,上述徐某某名下一卡号为62284815984********的农业银行卡于2019年4月5日,收取到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家中,被人以“注销网络贷款账户”方式诈骗走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小区**号楼**室内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OPPOA7x”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提取、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陆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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