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农民,群众。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区**村**旧货市场,在明知系盗窃来的电动车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以共计2200元收购了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刑)从本市西山区**小区盗窃来的四辆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58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车辆而多次予以收购、转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秀莲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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