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庄**街**号,现住古冶区**庄**工房**楼**门**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王某某、刘某某与吴某某(该三人另案处理),在古冶区赵各庄三供一业改造11标段138工房施工工地多次盗窃施工现场未使用过、全新的焊管、槽钢和成品铁管架等物品,后将盗窃所得物品全部卖给废品站老板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按照废品价格将其收购,交易金额3500元左右。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扣押的盗窃所得物品总价值为11953元。经侦查,王某某等三人盗窃物品总价值约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铁管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丽坤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据目录;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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