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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市,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份,林某某在“珍爱网”认识一个自称是美国大兵的人。二人谈朋友期间,对方让其帮助收一个装有退休金的包裹,并提供快递公司的微信号。后“快递公司”以该笔资金涉嫌洗钱要缴纳清关费和购买反洗钱证书费用为由,分别于2019年9月5日,欺骗林某某将34000元转账到赵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0012500********;2019年9月8日欺骗林某某将120966元现金存款到白海龙农行卡xxxx9。

2019年9月份初,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其尼日利亚籍丈夫“本某某”(在逃)的要求,将白某某农行卡xxxx9提供给“本某某”。9月8日,“本某某”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其提供的白某某农行卡xxxx9,卡内有钱到账,但钱有问题,告知其在取款的时候要规避他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本某某给其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于2019年9月9日至16日期间将该卡内的113024元取现占有。卡内剩余的7943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冻结。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104763元,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退赃款16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和取款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银行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君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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