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村**号出租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到柳州市柳南区**路**村**号**物流公司,分四次向何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物流公司的汽车配件,后转手卖给废铁回收店,共获赃款人民币44965元,其本人从中获利717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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