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某某社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南山区的珠海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发维护的“某某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系统于2019年3月15日至18日被他人非法入侵,从代接口向指定银行卡发起提现操作,操作次数多达674次,资金分多次转进72张银行卡里,转走资金达2681万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李某甲为接收“LP”(在逃,身份不详)从“某某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系统盗取的资金,并从中赚取好处费。被告人李某甲找到李某乙、张某甲、姜某某、谢某某、文某某、易某某等人为李某甲提供银行卡用来接收从“某某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系统盗取的现金,其中李某乙账户收到从平台流入的资金40万元;张某甲及其提供的其姑姑张某乙和其姑父茅某某的银行账户分别收到从平台流入的资金各40万,共计120万;文某某银行账户收到从平台流入的资金275万;谢某某银行账户收到从平台流入的资金84万;易某某银行账户收到从平台流入的资金3399850元;姜某某银行账户收到从平台流入的资金2869980元;李某甲银行账户收到从平台流入的资金3199904元(李某甲利用其母亲凌某某账户收到40万元)。
李某乙、张某甲(张某甲向李某甲分别提供了其一张建设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卡及其姑父矛某某一张银行卡)、姜某某、谢某某、文某某、易某某将收到的资金部分直接转到了李某甲银行卡里,部分按照李某甲的要求转到了由李某甲提供的二级账户里,转入到李某甲账户资金或者李某甲直接从平台收到的资金李某甲部分购买了比特币,部分也转到二级账户,随后部分资金又从二级账户转入三级账户。
经审计:1.李某甲控制的谢某某、张某甲、文某某、易某某、凌某某(李某甲母亲)、茅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等人账户(共计18个账户)直接从“某某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系统接收被盗的资金5920000元,收到其他涉案账户间接流入资金10589635元,共计16509635元(其中从汇集平台流出5440000元,从航天平台流出9920000元);流出至其他涉案账户(二级账户)14566184元。
2.其中已调取的3个李某甲个人账户共收到涉案资金4119904元,抵消内部流转后流出涉案资金4094733.48元。李某甲个人账户间接通过陈某甲、魏某某、肖某某、熊某某、张某丁蕊账户获取涉案平台资金共2399904元,通过李某甲控制的姜某某、李某乙、谢某某、易某某账户获取涉案平台资金共计1720000元,涉案平台资金流回李某甲控制其他账户1540000元,流向其他账户(二级账户)2139131.40元。
2019年12月7日,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拒不供认借取他人信用卡接收盗窃赃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提供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姜某某、谢某某、李某乙、张某甲、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案相关电子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朝阳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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