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吴某某(另案处理)利诱,将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4668********)以每天100元的报酬出借给吴某某,并按吴某某要求携带银行卡至广州市黄浦区某公寓,在明知信用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交给吴某某等人操作使用,又按吴某某要求上交手机以及逗留在公寓内不得外出。2020年7月12日,被害人梁某某通过充值网上投资平台先后共被骗人民币1633440元,其中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转至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上述农业银行卡内,之后诈骗人员又通过其他转账方式将赃款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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