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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路**号,在临泉县银泉商城经营黄金回收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泉县银泉商城经营的黄金回收店内,以58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已判)盗窃的钻石戒指一枚。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周大福牌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118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李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赃物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强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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