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镇**村**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至10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肖某甲(另案处理)是未成年人且金饰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先后两次共以5080元人民币收购肖某甲从其姑姑肖某乙处偷盗来的金饰三件,随即以10587元人民币转售给罗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50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2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寮镇鸿华酒店斜对面的小巷子处,以2080元人民币的现金向肖某甲(另案处理)收购了重量约为9.7克的黄金手链,随即于3月9日凌晨1时许,以332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售给罗某某。
2.2020年3月10日2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寮镇滨江公园广场的舞台,以3000元人民币的现金向肖某甲(另案处理)收购了重量约为10.99克的黄金项链、11.27克的黄金手镯,随即于3月11日凌晨1时许,以7266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售给罗某某。
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3月11日新款时花手链、紫金花套链、新款时花手镯的在用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261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在未成年时曾因犯盗窃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荣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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