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的一天,李某某向何飞以100元的价格购买朱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640元。
2、2019年12月的一天,李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其盗窃的一辆银灰色豪爵牌摩托车。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57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赃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峰
检察官助理:沈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408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共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搜查证、搜查笔录1份;
5、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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