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小区,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底或6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熊某某(已判刑)是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还从熊某某处购买八哥幼鸟约120余只,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购鸟款人民币7600元给熊某某。
另查明,熊某某卖给李某某的八哥鸟主要是收购况某甲、况某乙、况某丙(均已判刑)等人架网在野外捕捉的。经鉴定所捕捉的八哥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熊某某是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还收购熊某某的八哥鸟共计120余只,涉及金额76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家
2020年7月22 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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