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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河南省商丘市**镇**街**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开始经营商丘市**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其公司设备配件主要来源是其通过闲鱼、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购买。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闲鱼交易平台看见蒋某某(已判刑)闲鱼账户发布出售发那科触摸屏等设备配件的信息,发现该卖家出售的设备配件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便宜,便多次从蒋某某处购买发那科触摸屏、驱动器等设备配件。通过多次交易,李某甲已意识到其所购买的设备配件系卖家非合法途径获取,但为赚取非法利润,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蒋某某销售的发那科触摸屏等设备配件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以低于市场价格通过闲鱼网交易平台从蒋某某处购买六台发那科触摸屏、伺服驱动器等设备配件。经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认定,所购赃物价值人民币43,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将部分赃物返还。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闲鱼账单详情、闲鱼平台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等;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退还部分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欧

检察官助理:贾亭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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