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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镇****,住湖北省荆州市****。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2019年11月8日,经浚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购买而来的银行卡、U盾及“火币网”交易账户,帮助诈骗分子将转入其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内的犯罪所得转至火币网账户购买虚拟币,并将虚拟币转移,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249896元,非法获利2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份,几名冒充北京市公检法的人,以被害人刘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若要洗脱嫌疑需要作资产清查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1.9069万元,其中39998元转账至贵州**贸易公司尾号为5852银行卡内,该账户随即将部分赃款转至被告人李某某控制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内,李某某将赃款购买虚拟币后将虚拟币转移。

2、2019年10月份,几名冒充苏州市公检法的人,以被害人庞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若要洗脱嫌疑需要作资产清查为由,骗取庞某某人民币116.6万元,其中有两笔分别为29998元、49998元转账至贵州**贸易公司尾号为5852银行卡内,该账户随即将部分赃款转至被告人李某某控制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内,李某某将赃款购买虚拟币后将虚拟币转移。

3、2019年10月份,几名冒充苏州市公检法的人,以被害人左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若要洗脱嫌疑需要作资产清查为由,骗取左某某人民币311万元,其中49996元转账至贵州**贸易公司尾号为5852银行卡内,该账户随即将该赃款转至被告人李某某控制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内,李某某将赃款购买虚拟币后将虚拟币转移。

4、2019年10月份,几名冒充上海市公检法的人,以被害人马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若要洗脱嫌疑需要作资产清查为由,骗取左某某人民币52万余元,其中10万元转账至贵州**贸易公司尾号为5852银行卡内,该账户随即将该赃款转至被告人李某某控制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内,李某某将赃款购买虚拟币后将虚拟币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照片;2.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转移赃款,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雨霞

李超只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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