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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道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给其的摩托车权属不明、来源不合法、属于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低价收购后再进行转卖,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李某某已经销售给他人的摩托车共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7924元,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敏萍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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