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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住崇仁县巴山镇崇仁县**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左右的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全城热恋”婚纱店失窃案崔某某(己判决)在南城县建昌镇全城热恋婚纱摄影店盗窃得来的相机、镜头、闪光灯、镜片、引闪器、电池、相机包。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相机等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9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并以远低于市场价收购“全城热恋”婚纱店失窃案中崔某某所盗窃的相机等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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