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组。1999年9月,因抢劫罪被原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6月7日,因盗窃罪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1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村经营胜利寄卖行。
2017年7月25日,李某甲(在逃)、富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在逃)等人在大镇计某某经营的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赁的形式诈骗一辆蒙G*****银色雅阁汽车。2017年7月27日,刘某某等人到李某某的胜利寄卖行,李某某在明知车辆手续不全,且该车不是刘某某本人所有的情况下,以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某,签订《机动车抵押合同》、同时签订5万元的《车辆买卖协议》,过期不还车辆买卖协议自动生效。经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蒙G*****本田雅阁轿车市场价格为88700元。
2.2017年7月29日,郭某某(在逃)、尚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张某某经营大镇勇峰汽车租赁部以租赁的形式诈骗一辆蒙G****1黑色尼桑轩逸车,7月30日,尚某某等人到李某某所经营的胜利寄卖行,以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某,签订《机动车抵押合同》、同时签订6万元的《车辆买卖协议》,过期不还车辆买卖协议自动生效。经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G****1尼桑轩逸轿车市场价格为45500元。
3.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勇峰汽车租赁部以租赁的形式诈骗一辆蒙G****2雪佛兰景程轿车,8月4日,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胜利寄卖行抵押借款,李某某在明知车辆手续不全,且该车不是李某甲本人所有的情况下,将该车以1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某,同时签订《机动车抵押合同》、同时签订2万元的《车辆买卖协议》,过期不还车辆买卖协议自动生效。经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蒙G****2雪佛兰景程轿车市场价格为4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李某甲、刘某某、尚某某在其胜利寄卖行抵押车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抵押的形式低价购买车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7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扣押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抵押合同、收条、借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抵押合同、车辆买卖协议、借据、收条、发还清单、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郭某某诈骗案复印材料、富某某诈骗案复印材料、王某某诈骗案复印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寇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应当明知其抵押的车辆为犯罪所得而予以变现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79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庭
检察员:高玉华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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