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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罪)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中专,原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郧阳区**镇**巷**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以来通过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通过豪彩、摩臣、新宝等APP平台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李某某赌输后为翻本,利用在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某)担任**的职务便利,多次从安某某账户上挪用资金共计1334391元用于赌博。

2019年3月19日,李某某与安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积极向安某某退赔134万元,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2份及光盘1张,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退赃退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晓静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十堰市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光盘等)。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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