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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9********,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橡社区韶山**路**号**栋**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2006年开始担任长沙新中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长沙**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大公司”)会计,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号、公司现金收支、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保、税款等财务工作。2015年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陆续挪用公司资金共计441448元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2016年8月,因公司一笔应付给北京起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149944元未支付,新中大**公司总经理俞凌虹俞某某发现李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的事情,之后又发现李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应缴纳的税款120000元未缴纳,公司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应缴纳的社保资金共计171504元未缴纳。随后被告人李某某离职,并于2016年10月17日向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李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12月2日分别归还挪用公司资金15万元、5万元,尚余241448元未归还公司。新中大**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8月29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报案材料、公司营业执照、李某某个人账户查询单,被害人俞凌虹俞某某提供的转账的进出账单、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10月24日出具的对湖南正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李某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银行的报案通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银行流水,社保情况说明、社保缴费通知单、发票签收单、购买合同、现金账等书证;2.证人曹志星曹某某、邓婷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俞凌虹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立案前向被害公司退还部分资金,可酌情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xxxx****、xxxx****、xxxx****);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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