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9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利用其担任淄博新农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财物科长的职务便利,伪造借据,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72.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挪用的资金用于偿还因赌博欠下的网贷、民间债务,及网络赌博。事情败露后,被告人李某某归还挪用的资金317787.84元,尚有410212.16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曹某某、崔某某、杜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胜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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