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西**饲料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担任该公司江西赣州、广东惠州区域业务销售主管的职务便利,收取销售饲料的货款后,截留总计553717.76元的货款,用于自己购房、家人治病、小孩上学等个人开支,至今仍未归还。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账单等书证;
2.证人计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553717.76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建太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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