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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住山西省盂县****村。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6月开始担任盂县****有限公司销售主管。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老板荣某某委托李某某全权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并负责和客户之间的收款、退款。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借给客户退款之名,向公司财务高某某取得公司微信账户的支付密码,将公司微信账户上的49164元转到自己的个人微信账户,取走公司的现金2200元及客户付给公司的货款33378元,挪用公司资金共计84742元,全部用于网络平台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文敏

检察官助理  胡晓庆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盂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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