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住山东省临沭县**镇**庄**号;2019年3月26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出纳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4485001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时,挪用用于网络赌博的3690579.82元尚未归还公司。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上交5万元归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远程勘验笔录;书证;万某、王某某、于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数额巨大,且大部分尚未归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早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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