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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1********,汉族,高中毕业,原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市场部销售经理,户籍地山东省*****庄行政村**庄村***号,住山东省******里河*河。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9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市场部销售经理,负责河南、山西、湖北三省的海尔汽车空调销售工作。2018年12月份,李某某在订货会上结识了参加该公司订货会的被害人王**,该王在南阳市光彩市场汽配区经营汽车空调、电器、灯具批发。王**缴纳1万元意向金并与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80套海尔汽车空调配件,总价值228920.00元。订货会后李某某以公司名义向王**催收货款,以享受优惠为由前后两次向王**催要货款224799.44元,转入李某某的个人账户。后王**多次向李某某催问空调配件是否发货,李某某称订货单已经发给海尔汽车空调配件公司总部,等候派单发货。2019年3月6日,王**因没有收到货再次联系李某某时已联系不上,该224799.44元货款被李某某用于网络游戏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市场部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六个月至一年之间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建议使用简易程序。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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