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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资金、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镇**村**屯,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0年11月份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2月3日减刑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李某某在冷某经营的青岛**文具有限公司负责淘宝和阿里巴巴电商、仓库管理、接订单和联系客户等业务。

1.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内多次转账给自己的账户,共计482167.36元,又从自己的账户转入公司账户188894.03元,差额293273.33元。且李某某在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办理了网商银行贷款,共计贷款267913元,李某某用冷某***账户还款284208.36元,2018年7月25日,因无法偿还贷款,李某某离开公司并失联。经核算,李某某共计占用青岛**文具有限公司309568.69元用于网上赌博和个人消费。

2.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徐州***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洽谈,徐州***公司从青岛**文具公司购买16500元钱的钢笔等物品。2018年7月25日,李某某从公司失联后,仍于8月1日收了徐州***公司的8000元钱定金,8月8日,李某某跟徐州***公司称,货已发出,让公司继续打尾款,聚优客公司就又给李某某打了8500元钱的尾款。后***公司一直没有收到货,就联系青岛**文具公司老板冷某,冷某为了公司声誉,又给徐州***公司补发了16500元钱的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力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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