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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挪用公款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3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8********,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睢县****委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睢县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9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睢县**镇**村扶贫互助社理事长的职务便利,违反扶贫互助金的规定,将15万元扶贫互助金中的9万元用于自己承包土地流转开支,后又指使互助社会计申某某以9名村民的名义补办了借款手续。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赃款退出。

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睢县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证明、贷款手续等;

2. 证人申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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