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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承包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万晟阳光城C地块项目”建筑施工中,拖欠杨某某等41名农民工工资318492.50元。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0年8月10日向李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李某某5日内支付上述劳务工资,但李某某未按该指令书要求予以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公安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后,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工资花名册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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