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州市番禹区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1月2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信丰县工业园诚信大道经营信丰***服装有限公司,该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李某某。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11月停产。信丰**服装有限公司停产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信丰县并变更了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拖欠该厂14名员工及18名临时工名员工共计155741元工资未支付。2018年12月14日,胡某某等人向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拖欠32人工资174805.4元。
2018年12月16日,信丰**服装有限公司的客户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前来提货,工人要求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先支付货款,将货款发给工人发放工人折抵工资,并将此事告知了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信丰**服装有限公司的厂房房东联系李某某,李某某拒接电话。后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又电话联系李某某,征得李某某同意后,直接支付了97057.6元抵扣员工工资。期间,李某某知道工人要求广州耀晖服装有限公司先付货款抵扣工资的事情,但在得知自己所欠工资是17万多元后,却并没有回来处理此事。
信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因无法联系李某某,确认不了收件地址,于2018年12月20日在江西日报刊登了向**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其在2018年12月26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否则该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2月27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时效到期后,**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该局又在江西日报进行了刊登《函告》,告知其在2019年1月1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否则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月9日,《函告》时效到期后,**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该局将**服装厂(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向县劳动监察局送达《立案告知书》。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于2019年1月30日将其拖欠的79637.2元交至信丰县公安局。2019年2月2日,信丰县公安局对照工资表将拖欠的工资与员工药费等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信丰**服装有限公司的员工。经核实,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告人李某某拖欠32名员工工资为58683.4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服装有限公司的工资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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