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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4********,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1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至2015年6月,在承包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大连市金州开发区**小区抹灰工程期间,拖欠黄某某、李某乙、于某某等22名工人工资,总计人民币418466元。2016年1月4日鞍山市立山区劳动监察局责令李某甲支付拖欠工资,李某甲没有及时整改并拒不接听电话,潜逃至山东省济南市。2016年4月14日鞍山市立山区劳动监察局将该案移送至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立为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6月7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西营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欠条、责令整改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乙、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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