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9日,江岸区**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移交给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经查2014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雇用曹某某等21人为其公司工作,工作后经受害人多次催要,李某某拒不支付上述21人的工资人民币753578元。在员工多次找其索要工资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员工继而离开公司逃逸。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对其拒不支付员工工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笔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审批表、登记表、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身份户籍信息、被告人前科(前处)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卷移交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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