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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大道**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承接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镇江居配小区电能表改造、新装计低压表及线路核查等劳务外包项目期间,拖欠唐某某等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79417元。2019年4月30日,镇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并张贴于镇江市丹徒区**大道**号江苏镇江**公司**室其经营场所,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且逃匿在外。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拖欠工资统计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仇某某、唐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来

检察官助理:何曦子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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