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杭州富阳**装饰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尹某某等2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326 957元。经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被告人李某某仍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经主动支付尹某某等2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281384.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超
2020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原处。
2. 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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