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楼**室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对李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开始承包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会所并雇佣员工担任按摩技师。2014年4月1日,李某某从****酒店方获得该会所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31日营业款后,仍然拖欠不支付给员工,共计136129元。2014年4月2日,李某某离开柳州并变更联系方式。
2014年6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常德市将李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4月5日,李某某向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提交扣押款人民币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3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扣押款26.5万元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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