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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宿州市埇桥区人,原宿州市**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原宿州市**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招聘王某某为该公司施工员,并于同年6月份将王某某派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工地,后该公司经营期间拖欠王某某三个多月的工资计人民币27680元钱,王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报案,2015年9月14日,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法人即被告人李某某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该公司拖欠王某某等人的工资计人民币3689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2016年2月3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2016年3月15日,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王某某工资人民币3000元,并承诺2019年4月前还清,但至今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职工考勤表、欠条、手机信息截图、收条、还款计划、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手机号码:1810557****、1555579****、1832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叁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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