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台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玉环县**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广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承包合同,承包**公司宿舍楼装饰项目。李某某通过蔡某某、陈某某招揽了瓦工张某某、木工喻某某、油漆工钱某某等24名工人施工。截止到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了人民币420000元工程款,但李某某只向张某某等24名工人支付了人民币85000元,尚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53022元,后逃匿并更换手机联系方式。2017年12月22日,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于2017年12月28日前将拖欠的张某某等24名工人工资全部发放。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后,被告人李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款处理。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显松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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