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421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葫芦岛市南票区****煤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现住南票区****村。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05年至2016年年底经营南票区**镇**煤矿期间,薛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等262名劳动者在其煤矿工作。后经劳动者举报,南票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年1月10日核实被告人李某甲拖欠上述劳动者工资共计3749511元,并于同年1月16日向李某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全额支付工资,李某甲未按决定履行支付义务。

2018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甲采用关闭手机、更换手机号码、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部门认定及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甲收到**煤矿产能置换资金150万元后,除偿还工伤补偿款35万元,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仍有余款由李某甲实际控制。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吉兴物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其尚拖欠261名劳动者工资款2952841元,后经被告人李某甲自筹资金618887元,南票煤炭协会筹集余款,在劳动部门监管下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薛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郭某某、宋某某、冯某某等证言;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煤矿拖欠工资明细、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

2019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处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