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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系武威**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00元,于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武威亚太**管理公司经理及武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管理本市凉州区**家园小区物业,李某某在收取该小区业主物业费后,拖欠物业公司务工人员董华忠等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3428元拒不支付。2019年10月25日,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武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18时前进行整改,李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务工人员证明材料、工资表、限期整改指令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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