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5********,汉族,本科文化,原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起,李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层经营“爱创艺”早教中心,以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孙某某、彭某某等12人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在经营“**艺”早教中心期间,**公司员工孙某某、彭某某等12人自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5910.70元。2019年4月28日,孙某某等人向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同年5月6日至5月16日期间,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李某某到该局接受调查,并于同年5月5日,向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早教中心及李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某某均不配合调查,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代李某某将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支付,并取得员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表、合作协议、投诉登记表、欠薪情况统计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张贴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且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