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乡**村**号,农民。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任丘市某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工人郭某某、牛某某、曹某某、郑某某工资共计人民币79157元,经2018年11月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并限期改正,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20年3月李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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