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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79********,满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临时寄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前后,被告人李某某从彭某某手中承接新建区樵舍镇的南昌**项目做1号生产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至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拖欠陈某某等42名工人工资322505.5元(其中白某某、德某某两名工人自愿放弃工资),同日南昌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期限届满后,被告人李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离开工地藏匿。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石家庄被抓获到案。

2019年12月20日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22505.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后已支付拖欠工资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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