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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通州市**镇**庙街**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凌树民,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以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本区园泰路333号上海**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6月初步完工。施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拖欠孙某某、黄某乙、卞某某等员工劳动报酬累计人民币300万余元,因其债务高筑无法支付于2016年6月下旬逃匿。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江苏省通州市公安局西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黄某乙、卞某某、曾某某、莫某某、黄某丙、杨某某、檀某甲、檀某乙、沈某某、陆某某、成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麻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陈述;2.证人黄某甲、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上海**公司支付汉嘉公司付款明细及凭证;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结算单、民事判决书、欠条等拖欠民工工资书证;5.案件移送审批表、调查报告、调查笔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行政执法书证;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西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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