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杏头**村工业区**石材厂经营期间,拖欠员工韦某某、徐某某等9名员工2014年5月份至9月份工资合共人民币151844元后,于2014年9月30日采取停用手机、回老家躲避等方法进行逃匿。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其拖欠员工工资。2014年10月11日,由华隆石材厂场地的出租方汤某某垫付了人民币100000元发放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
2019年10月16日在广西岑溪市岑城镇庆丰一街一出租屋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偿还了汤某某的垫付的人民币10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韦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其员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电话号码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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