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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嘉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就潘某某诉被告人李某甲、嘉兴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482民初368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李某甲返还潘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7581.50元,嘉兴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因被告人李某甲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潘某某向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作出(2018)浙0482执263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同日向被告人李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告人李某甲始终未履行。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登记在其子富某某名下实为自己所有的浙FH8****宝马汽车出售,得款10万余元后,将其中1.7万元用于支付银行调头费用、4万元用于支付平湖市工银村镇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归还金发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移送函、情况报告、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抵押合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贷款明细列表、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金额共计10.7万元,致使生效裁定无法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殷天梦

2020  8 19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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