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月15日,新郑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李某某位于新郑市中华路北路东侧同乐路北侧29号楼2单元14楼1402号房产,2016年8月30日,该案(2016)豫0184民初2134号判决书生效,判决确定李某某等人偿还张某某借款22.2万元及利息,2016年9月23日,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涉案的房屋卖给王某某,致使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2134号判决书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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