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1********,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郓城县**路**段**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由张某某作担保,被告人李某某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因李某某未及时还款,许某某诉至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8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5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张某某偿还许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2018年1月5日许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郓城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8日公告送达(2018)鲁1725执5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经查,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尾号为0961的银行卡有资金往来却拒不履行偿还许某某欠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某证言;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魁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逮捕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