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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现住颍上县**区,身份证号码341226********5018。2019年11月20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至同年12月18日,同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侦查需要,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颍上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生效,被告人李某某欠胡某某货款共计192802.4元,该院以(2002)颍民执字第**号文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执行,由于被告人李某某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2003年10月16日该院中止执行。2019年5月31日,该院以(2019)皖1226执恢**号对该案恢复执行,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有浙江省海宁市**街道**栋**室房产,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于当月25日将其夫妇名下浙江省海宁市**街道**栋**室(面积271.45平方米)不动产以258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被告人李某某其他债务及开支,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颍上县人民法院(2002)颍执字第**号执行卷宗材料、接受证据清单、颍上县公安局回复颍上县人民法院回复函、海宁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颍上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及拘留审批表及颍上县拘留所证明、执行异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颍上县公安局从农行调取的张某某2019年账户流水、法律意见书、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将不动产房产转移给他人,并将所得房款擅自归还其他债务及开支,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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